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诉讼进行期间处分财产,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或裁定。在民企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与自然人有所不同,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对财产保全责任的承担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的申请人请求对企业法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企业法人提供担保。企业法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换言之,在民企诉讼财产保全中,法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即如果财产保全措施造成损失,法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企法人承担财产保全责任的原因在于:
法人财产独立原则:民企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的个人财产相区别。 财产保全措施不当的风险: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企业法人造成损失,例如企业法人被限制转让或处分财产,导致企业经营受阻。 法人滥用权利的制约:法人可能滥用财产保全措施,例如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而是为了恶意竞争或限制对方企业的正常经营。法人承担财产保全责任的方式有两种:
提供书面担保:法人可以提供书面担保,承诺承担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并将其报送人民法院。 交纳保全金: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交纳保全金,保全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保全措施的标的不同确定。法人承担的财产保全责任包括:
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因财产保全措施解除或者变更后,被保全的财产损失或者减少的赔偿责任。 因申请财产保全不当而被人民法院罚款的责任。在以下情形下,法人可以免除财产保全责任:
对人民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异议,且异议被人民法院采纳的。 财产保全措施因被保全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 财产保全措施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外因造成的。 法人提供担保后,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或者变更的。在某一起民事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企业法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责令被告法人提供担保。被告法人提供了书面担保,承诺承担保全措施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保全措施对被告法人的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定影响,导致被告法人经营困难。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并责令原告解除对被告法人的财产保全措施。由于被告法人已经提供了书面担保,因此由被告法人承担因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在民企诉讼中,法人承担财产保全责任是基于法人财产独立原则、财产保全措施风险和法人滥用权利制约等方面的考虑。法人承担财产保全责任的方式、范围和免除情形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