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因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而遭受损失的临时性救济措施。在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问题经常引发争议。本文将深入探讨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并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司法解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对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承担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诉法》第93条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垫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民诉法》第93条进行了进一步解释:
《民诉法解释》第109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所需的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由申请人垫付;申请人确无能力垫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被申请人垫付。”**费用承担原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承担原则如下:
**原则上由申请人垫付:**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垫付保全所需费用,包括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等。 **被申请人垫付的例外情况:**申请人确无能力垫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由被申请人垫付保全费用。但此种情况较为罕见,实践中一般由申请人承担费用。**相关案例**
**案例一:**
案情:原告申请诉前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由法院委托指定评估机构对存款价值进行评估。原告因无法支付评估费而申请由被告垫付。 判决: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具备支付能力,无证据证明其确无能力垫付评估费。因此,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由原告承担评估费用。**案例二:**
案情:原告申请诉前保全被告的房产,保全费由原告垫付。诉讼结束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要求原告返还保全费。 判决: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规定,本案诉前财产保全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即使原告诉讼败诉,保全费也无需返还给被告。**结论**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垫付。只有在申请人确无能力垫付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能裁定由被申请人负担费用。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慎重评估自身经济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合理承担诉前财产保全的费用。
**拓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7年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