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诉讼中,为了维护胜诉后的合法权益,及时执行生效判决书,防止败诉方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原告方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败诉方财产进行保全。
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指在诉讼提起之前,原告方根据具体情况并提供担保,申请法院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指在诉讼提起之后,原告方申请法院对被告方的财产进行保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保全的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告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准备提起诉讼 被告方有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的客观事实或明显迹象,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败诉后执行判决确有较大困难 原告提供担保原告方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应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需要采取紧急保全措施的,可先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并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诉讼保全可以对以下财产进行:
存款 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股票 动产 不动产 财产权益但因性质原因不宜保全的财产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和证据情况,采取单一保全措施或者多种保全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讼保全:
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的 申请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保全条件的 判决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 采取保全措施明显超过请求范围的对于错误采取诉讼保全或者执行保全范围明显超过申请保全请求的,造成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财产损失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保全措施对于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防止败诉方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确保胜诉后判决的执行 避免判决履行困难,保障原告方的实际利益 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诉讼实践中,原告方应当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法院也应当严格依法审慎裁定,避免滥用诉讼保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必要证据如被告方财产状况、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证据、原告方债权凭证等。
不能。
一般为6个月,经申请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