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担保标的物是指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而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时,用来担保被申请人给付债务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保全担保标的物可以是金钱或者其他易于变现的财产。
在下列情形下,申请人可以申请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
*原保全担保标的物灭失、毁损或者灭失危险增加的;
*原保全担保标的物价值明显下降的;
*原保全担保标的物已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或者冻结的;
*原保全担保标的物存在瑕疵,影响担保效力的;
*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申请人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提交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的理由、新保全担保标的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的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裁定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对于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后,原保全担保标的物立即解除保全。新保全担保标的物自保全裁定生效之日起承担担保责任。
在保全期间,保全担保标的物由法院代为保管。如果被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返还保全担保标的物。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债务的,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裁定将保全担保标的物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申请人的债权。
在申请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时,申请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变更理由。例如,如果原保全担保标的物价值明显下降的,应当提交物价评估报告等证据证明;
*注意选择合适的保全担保标的物。新保全担保标的物应当符合保全担保标的物的条件,并且价值应当与被保全的债权相匹配;
*注意及时申请。一般情况下,申请人在发现变更理由后应当及时申请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以免影响保全效力。
以上就是申请人变更保全担保标的物的相关内容。在实践中,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本制度,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