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财产分割是常见的法律问题。为避免因一方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普遍要求申请保全一方提交婚姻证明,以确认保全财产的范围。
保全财产是指法院在诉讼进行中,应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可能转移、变卖、毁损、隐匿的财产采取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以防止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全财产的目的在于:
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分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避免财产的转移或变现影响诉讼结果; 促使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避免诉讼进一步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婚姻证是确认一方与另一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件,提供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界定。通过提交婚姻证,可以明确保全财产的范围,防止错误保全第三人的个人财产。
夫妻一方婚内处分共同财产,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若未经同意,则视为恶意处分。提交婚姻证可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婚姻关系,有助于法院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恶意处分财产的可能,进而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保全财产时,应一并提交婚姻证原件或经公证过的复印件。若在申请后提交,则可能影响法院对保全申请的及时采信。
提交复印件时,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要清晰,无涂改或遮挡,并加盖公证机关印章。
若婚姻证丢失或损毁,申请人可持身份证明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补领或开具相关证明。补领的婚姻证或证明与原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保全财产的证据使用。
若一方故意隐匿或拒绝提交婚姻证,申请人可声明无法提交原因,并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夫妻关系,如户口本、身份证件等。法院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
若申请人主张被保全财产系夫妻共有,应提供相应财产的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
申请人也可提供财产使用证明来佐证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使用、收益、支配的事实,如水电费缴纳记录、房产过户合同等。
申请人还可以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如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等,以支持保全财产的合理性。
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应当及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裁定后,应立即停止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行为。
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保证如果保全不当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将举行听证会,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在法庭上陈述意见,由法院裁决是否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
在婚姻关系中,提供婚姻证是申请保全财产的必要条件。婚姻证的核实不仅可以确认保全财产的范围,防止错误保全,还可以防止被申请人恶意处分财产。其他证据的补充也十分重要,可以协助证明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同使用、收益、支配事实,提高保全申请的成功率。在保全财产申请被核准后,申请人应积极履行担保义务,配合法院工作,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