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因申请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申请人按规定向人民法院预交。该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协助执行保全措施的费用,例如勘验、鉴定、封存、扣押、冻结等。
《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因申请保全措施而发生的必要费用,由申请人预交。
财产保全费适用于以下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 勘验、鉴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他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对于保全的财产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争议标的额或者保全财产的价值预交保全费用,但不得低于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费用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预交财产保全费用确有困难的,经审查属实的,可以实行分期预交或者缓交。
财产保全费的具体数额,由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情况下,保全费数额与保全财产价值成正比,但不得高于保全财产价值。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保全费用的若干规定》中的参考标准:
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含)以下的,预交保全费500元至1000元; 诉讼标的额在5万至50万元(含)之间的,预交保全费1000元至3000元; 诉讼标的额在50万至500万元(含)之间的,预交保全费3000元至10000元; 诉讼标的额在500万至5000万元(含)之间的,预交保全费10000元至50000元; 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预交保全费50000元至100000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退还多余的保全费用:
保全措施被解除的; 保全措施未产生费用的; 保全措施产生费用明显低于预交费用的; 当事人申请退还的。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财产保全费应由申请保全措施的当事人预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不是由人民法院承担。 预交保全费用时,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例如诉状副本、证据材料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保全费用后,应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凭证。 当事人对预交保全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或分期预交。 人民法院在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时,应及时退还未使用的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制度,有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合理预交保全费用,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