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冻结存款、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等。
冻结存款
冻结存款是指人民法院责令银行暂停办理存款人的存款支取业务。存款包括现金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等。债务人将存款转存或者支取,需要得到申请人的同意。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诉讼时效期间。
查封不动产
查封不动产是指人民法院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对被查封人所有的不动产权属进行登记,禁止被查封人不动产的转让、抵押、出租等处分行为。被查封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其他建筑物等。自查封之日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除有权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外,拍卖人和其他人不得处分、使用被查封不动产。
扣押动产
扣押动产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扣押人的动产提取并扣押在指定场所,禁止被扣押人使用、转移、处分等行为。动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贵重物品等。扣押动产可以采取实物扣押和提存扣押两种方式。实物扣押是指直接将动产扣押到指定场所;提存扣押是指将动产提存到保全机构或者其他人处保管。
其他情况
除了冻结存款、查封不动产、扣押动产等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如:
-限制出境;
-禁止特定行为;
-指定财产管理人等。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有财产线索;
-债权金额明确;
-已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和担保。财产保全的程序
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1.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2.证据审查;
3.担保;
4.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5.执行财产保全;
6.后续管理。财产保全的效力
财产保全裁定自送达被保全人时生效。财产保全措施的效力一般为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延长。
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情形包括:
-被申请人履行债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不申请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步骤: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审查;
-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
-执行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后续管理。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以自由支配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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