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在诉讼进行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适用于金钱给付诉讼、诉讼物为不动产、定作物、收获物、家畜以及其他重大的财产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为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时间范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的期间为:
请求权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 物权请求权自权利人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无期限诉讼时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如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性,或者已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即将起诉 请求依法保全的财产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诉前财产保全,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请求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价值相当于受到侵害的财产价值或者与之相当 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也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单独提出申请。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诉前保全的,还应当提交担保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予驳回。
财产保全裁定经送达被申请人后立即生效。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定,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履行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财产保全的效力一般持续至裁判生效或者诉讼终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人已撤回申请 申请人的请求被驳回 诉讼终结 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案例一:
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产生诉讼,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名下的一套房产。法院审查后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且原告已提供担保,遂裁定对被告名下房产予以查封。
案例二:
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货款,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告名下一辆汽车。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且原告未提供担保,遂裁定驳回原告的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时效与诉讼时效一致,为诉讼时效。申请财产保全应符合一定条件,包括有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申请人已起诉或准备起诉、被保全财产可供执行等。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书、证据材料、必要时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的效力持续至裁判生效或诉讼终结,但有法定解除情形除外。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收集充分证据、及时申请、选择合适的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审查裁定等,以确保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