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申请事项:**
申请人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具体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具体财产项目和数量],以保障申请人将来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简要描述案件事实,如:合同纠纷、借贷纠纷]。[详细阐述案件事实,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签订时间、内容、履行情况,发生争议的原因、经过等]。现申请人拟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申请人[简要说明诉讼请求]。
然而,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描述可能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如:存在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迹象]。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为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方式,如:现金、银行保函、房产抵押],[具体担保金额或财产]作为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综上所述,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避免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特恳请贵院依法裁定:**
一、对被申请人采取[具体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具体财产项目和数量]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申请人签名]
[日期]
**附:**
1.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 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 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案由,如:合同关系、借贷关系]的证据材料;
4. 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可能导致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如: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迹象]的证据材料;
5. 财产保全清单;
6. 担保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