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诉讼措施,是指诉讼当事人因遭受或可能遭受财产损害,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为其采取限制他人处分或转移其财产相应价值的措施,以防止财产转移、变卖或隐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财产保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必须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须针对具体诉讼标的(财产)提出申请,并且该财产具有保全价值。 申请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财产损害的事实或证据,保全不致使被申请人生活发生困难。民事诉讼法并未对法院财产保全的最低额度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
根据《规定》,法院财产保全的最低额度为20,000元人民币。但是,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低于2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对财产予以保全:
申请人主张权利数额低于20,000元,但提供担保; 债务人无力提供担保,且已下落不明或者有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可能; 其他因案情特殊,保全财产额度低于20,000元人民币的合理情形。法院财产保全的额度一般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诉讼标的物的价值; 申请人请求的诉讼请求涉及财产的价值; 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酌定的其他因素。在实践中,法院在确定财产保全额度时,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请求、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财产种类和价值等因素,并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全效率。
法院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矿山、森林等; 动产:如车辆、贵金属、收藏品、家电等; 债权:如存款、应收账款、股权等; 其他财产性权益:如知识产权、股指期货合约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财产保全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
当事人申请解除: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依职权解除:法院认为保全的必要性消失、保全措施不当或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过高、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等情形。法院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限制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 加重被申请人处分或转移财产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承担责任。法院财产保全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财产损失。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时,应当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确定保全额度和范围,以维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