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挥霍财产,从而导致将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财产保全是否应当通知申请人,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一种观点认为,为了防止通知申请人导致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应当允许不通知申请人进行财产保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制度,应当在财产保全之前通知被申请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在保全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但在是否应当通知申请人方面,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会在采取保全措施后通知申请人,有的法院则不会通知。
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理由如下:
一、有利于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
申请人是财产保全的启动者和受益者,其财产权利是否需要通过财产保全的方式进行保护,申请人享有知情权。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可以让申请人及时了解保全情况,包括保全的财产范围、保全的期限等,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有利于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
申请人作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主体,更容易掌握被申请人的财产信息。如果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就无法及时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可能会导致保全范围过窄或保全财产不足,影响保全效率,甚至导致保全落空。
三、有利于防止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
一些申请人可能出于不正当目的,例如拖延诉讼、给对方施压等,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不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就可以利用信息差,继续通过其他途径对被申请人施加压力,甚至达成非法目的。
四、国际通行的做法是通知申请人。
例如,联合国《关于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公约》第17条规定,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裁决时,如果申请人请求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应在采取措施后立即通知被申请人;同时,该条也规定,法院也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在通知申请人时,也要注意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此,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缩短通知时间。
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立即通知申请人,不必等到保全完毕后再行通知。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时间。
二、限制通知内容。
人民法院在通知申请人时,可以只告知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事实,而不必告知具体的保全财产和保全方式,以防止被申请人得到消息后转移财产。
三、要求申请人保密。
人民法院可以在通知申请人时,要求其对保全措施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为了更好地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同时,也要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只有在程序上做到合法、公正,才能更好地实现财产保全制度的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