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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
发布时间:2024-07-03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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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被告承担保全保险费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其中诉讼保全保险作为一种新兴的保全方式,因其便捷、高效等优势,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和法院所采用。

诉讼保全保险是指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投保,由保险公司向法院提供担保,以代替申请人提供传统的担保方式(如现金、银行保函等),从而实现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的一种担保方式。一旦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最终判决被申请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不需承担保全责任,由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保全保险模式下,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提供担保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该条规定明确了申请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原则性要求,但并未明确保全保险费的最终承担主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存在着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1. 由申请人承担**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诉讼保全保险费用本质上属于申请人为达到保全目的而支出的诉讼费用,根据“谁主张谁举证,谁败诉谁承担”的诉讼费用负担原则,申请人作为保全申请人以及诉讼保全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承担保全保险费用。

**2. 由败诉方承担**

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诉讼保全保险费用虽然由申请人先行垫付,但其最终目的在于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将保全保险费用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由败诉方承担。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即由败诉方承担保全保险费用的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符合风险责任承担原则。**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是否能够胜诉以及胜诉金额均具有不确定性,如果要求申请人承担保全保险费用,则会将本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的败诉风险转嫁给申请人,这与风险责任承担原则相悖。

**其次,有利于保障胜诉方权益。**如果要求申请人承担保全保险费用,则在申请人胜诉但被申请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申请人不仅无法获得赔偿,还需要额外承担保全保险费用,这无疑加重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再次,符合鼓励当事人诚信诉讼的立法精神。**如果由败诉方承担保全保险费用,则可以促使被申请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逃避债务而产生额外的保全费用,有利于构建诚实守信的诉讼秩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由败诉方承担保全保险费用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当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也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诉讼目的等因素,对保全保险费用的承担进行合理分配,以实现公平正义的目标。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涉及诉讼保全保险的案件中,建议当事人及律师提前咨询专业人士,了解当地法院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做法,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