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担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的代为履行责任。为了防止债务人在诉讼期间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影响担保人代为履行的权益,担保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担保人申请财产保全书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可能。 担保人的代位权或求偿权可能受到损害。对于担保人主张债务人有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的情形,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
对于担保人主张其代位权或求偿权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应当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如债权人对债务人已提起诉讼、判决或裁定的证据,以及债务人财产状况变化的证据等。
财产保全书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冻结银行账户。 禁止转让或处分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等财产。 禁止出境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何种类型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书一经法院裁定生效,就对债务人和相关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或转移财产,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担保人申请的财产保全不当,造成受保全人遭受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担保人申请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有助于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担保人应当及时行使财产保全权,并注意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缴纳保全费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