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导致将来无法执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可以有效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但很多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的具体流程并不了解,例如“民事财产保全交几份”就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答,并介绍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写作格式、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提交副本,副本份数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被申请人人数相同的副本数量,再加上法院存档的正本,即“被申请人数+2”份。
例如,如果案件涉及一个被申请人,则需要提交 3 份申请书(1 份正本+ 2 份副本);如果案件涉及两个被申请人,则需要提交 4 份申请书(1 份正本 + 3 份副本),以此类推。
当然,具体需要提交的份数,最好在提交申请书之前咨询立案法院,以法院的要求为准。
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标题:申请书一般采用“财产保全申请书”作为标题。 当事人信息: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所、联系方式等。 申请事项:写明申请法院采取何种财产保全措施,例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及具体的财产项目和数量。 申请理由:详细阐述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方可能转移财产的可能性、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失等。 法律依据: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等。 证据材料:列明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复印件。 结尾:写明申请人签字或盖章,以及申请日期。以下是一些与民事财产保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财产保全是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了解财产保全申请书的提交份数、写作格式、注意事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获得更全面、专业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