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资产,影响判决执行,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执行费:由人民法院收取,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一般为保全标的额的千分之一至百分之一。 保全人员费:由人民法院聘用专门的保全人员负责看管被保全财产,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登记费:对被保全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如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由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登记费用。 其他费用:包括运费、保管费、鉴定费等必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方法一般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财产保全费用 = 执行费 + 保全人员费 + 登记费 + 其他费用对于财产保全费用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酌情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财产保全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因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而导致本次保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权责令该申请人承担。也就是说,财产保全费用原则上不应超过被保全财产的实际价值。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区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费用最高限额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一般考虑以下因素:
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例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财产保全费用一般不超过保全标的额的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财产保全费用一般不超过保全标的额的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财产保全费用一般不超过保全标的额的3%。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费用最高限额不包括因被申请人阻挠保全、实施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的额外费用,这些费用由被申请人单独承担。
对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财产保全费用予以减免或缓缴。具体减免或缓缴幅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
当事人申请减免或缓缴财产保全费用,应当提交相应材料,如贫困证明、低收入证明等,并说明具体情况和理由。
1. 财产保全费用谁承担?
一般由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财产保全费用。但如果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申请人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导致本次保全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承担。
2. 财产保全费用怎么缴纳?
当事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开具的缴费通知单按时缴纳财产保全费用。如果当事人逾期缴纳或拒缴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 财产保全费用可以退回吗?
原则上,财产保全费用一旦缴纳,不予退还。但如果因人民法院的原因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被解除或撤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退还全部或部分财产保全费用。
4. 财产保全费用是否可以重复收取?
同一被保全财产不可以重复收取财产保全费用。如果需要对同一被保全财产采取多次保全措施的,后一次财产保全费用的收取应当考虑前期已经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