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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可否作为财产保全对象
发布时间:2024-07-02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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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可否作为财产保全对象

财产保全的概念、原则与操作流程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案件执行的效率。作为劳动收入,工资的特点更加特殊,那么工资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也是值得我们探讨的一个问题。

一、工资的性质

工资是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而获得的报酬。其主要特征如下:

对价性: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代价,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原则。 定期性:工资通常按一定的时间周期支付,如按月或按周支付。 劳动收入: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成果的体现,属于劳动收入。

二、工资的法定保护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些规定明确了工资的财产权属性,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前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实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能。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四、工资是否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

综上所述,工资具有财产权属性,受到法律保护。根据财产保全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债务人在被申请保全前将工资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或者有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可能,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该债务人的工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工资原则上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

五、工资保全的例外情形

但是,在以下情形下,工资不得作为财产保全对象:

执行仲裁裁决,但裁决书中明确债务人可以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时,不得保全债务人必要的工资收入。 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但判决书中明确债务人可以保留必要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生活费用的,不得保全债务人必要的工资收入。 债务人是农民工的,不得保全农民工在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行业从事的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收入。

六、工资保全的具体操作

申请人申请法院对工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和证据,对符合法定保全条件的,裁定对债务人的工资予以保全。

法院对工资采取保全措施后,一般的保全方法有:

冻结:冻结债务人在银行存款、保险机构账户等中的存款和资金,禁止其对外转账和划拨; 扣划:直接扣划债务人在第三人处(如用人单位)可得的工资; 查封:查封债务人在第三人处(如用人单位)可得的工资,禁止其转移和处分。

七、工资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采取工资保全措施后,在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判决债务人败诉、执行案款已给付、申请人撤回申请、保全期限届满等情况下,应当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总之,工资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收入,受到法律保护,原则上可以作为财产保全对象。但对于债务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农民工的务工工资以及具有抚养费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的情况,则不得采取工资保全措施。财务保全的具体操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