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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02 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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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

## 一、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通常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或将款项挥霍一空,以致将来判决难以执行,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对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

重庆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财产保全工作,将其作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近年来,重庆法院不断完善财产保全制度,规范财产保全程序,加大财产保全力度,为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 二、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满足以下条件:

1. 须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

2.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必须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范围为限,一般不能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

具体而言,以下情形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1.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货款等;

2.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

3. 受害人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4.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1. 申请主体: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指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争议,且该争议有可能通过诉讼解决的利害关系人。

2. 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2) 财产保全请求及事实、理由;

(3)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

(4) 担保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5)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 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特殊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 四、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

1.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2.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3. 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范围以实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 五、财产保全的解除和担保

1. 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3)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2. 担保: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提供担保后,财产被错误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六、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重庆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和完善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地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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