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法院保全担保金是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为了申请诉讼保全或解除保全而向法院提交的保证金。其目的是保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或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无故保全。那么,法院保全担保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退还呢?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阐述。一、法院保全担保金退还的一般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可以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担保被撤销或者被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解除担保后应当将担保金退还被申请人。因此,法院保全担保金的退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的,应当退还担保金; 担保被撤销或被申请人撤销申请的,解除担保后应当退还担保金;二、保全担保金退还的具体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保全担保金退还的情形主要包括:
当事人和解或达成执行和解的,法院裁定或决定保全措施失效的,应当退还担保金。 法院驳回申请执行和解的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撤回请求的,应当退还担保金。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而裁定撤销保全措施的,应当退还担保金。 担保人在诉讼期间或执行期间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宣告失踪,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间另行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担保被人民法院依法拒绝的,应当退还担保金。 人民法院在诉讼或执行中发现有伪造、变造、涂改担保手续等情形的,应当退还担保金。三、法院保全担保金退还的时间
法院保全担保金的退还时间一般根据具体的退还情形而定。通常情况下,在保全措施解除后,法院应当及时退还担保金。但对于部分情形,例如担保被撤销或被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法院应当在经过一定期间的审查后,确认保全措施的解除对当事人权利不产生不利影响,才能退还担保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4条的规定,申请执行行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申请执行人责任的事由未能实施的,被申请人应当退还担保金。被申请人拒绝退还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申请保全担保金退还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保全担保金退还的,应当向原保全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保全担保金的金额、退还理由等。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退还裁定或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或决定。
结语
法院保全担保金的退还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当事人应当了解保全担保金退还的一般原则和具体情形,以便在需要时及时申请退还担保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