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程序中,财产保全是指通过冻结或查封被告的财产,防止其转移或处分,以确保在判决生效后能够实际执行。强制执行后申请诉讼保全,是指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财产,旨在维护胜诉方的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强制执行后申请诉讼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申请人已取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故意规避执行 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可能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后诉讼保全,应当向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
申请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判决书复印件 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但故意规避执行的证据 证明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可能转移、藏匿、变卖财产的证据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内容包括:
准许保全的,应明确保全财产的范围、期限 驳回申请的,应说明理由保全措施包括: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扣押动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出售、变卖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全措施应当依法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被执行人的义务期限届满 经法院审查,认为保全措施已不必要申请应在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变卖财产或者可能转移、藏匿、变卖财产后尽快申请,不宜拖延太久。
证据标准应达到证明事实有高度可能性存在的程度,但不必达到确定无疑的程度。
法院裁定准许保全后,执行法院应立即采取保全措施。
可以。申请人可以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不断补充证据材料,申请追加保全。
强制执行后诉讼保全是在执行程序中确保胜诉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中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查裁定,有效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当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动向,发现问题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保障判决的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