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担保的意义和作用
保全担保是指为确保民事诉讼中保全措施的执行而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具有支付能力的人或财产。其主要意义和作用如下:
确保保全措施的执行力,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权利,避免因保全措施的执行造成被申请人的不当损失。 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保全措施的错误执行而造成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 规范申请人行使保全措施的权利,促进诉讼的公正公平。二、保全担保的种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两种保全担保种类:
人保:由具备清偿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以其个人信用和财产作保证。 物保:由申请人提供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作担保,以其物品的价值作为担保。三、保全担保的提供
1. 人保
担保人应具备清偿能力,原则上要求为自然人。 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担保书》,载明担保的标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担保人应亲自到人民法院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到人民法院确认其愿意担保,并签署《保证书》或提交《担保函》。2. 物保
申请人可提供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动产可包括汽车、机器设备等;其他财产可包括股票、债券等。 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全担保书》,载明担保的标的、范围、期限等事项,并附具财产所有权证明材料。 人民法院将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进行审查,并评估其价值是否足以保证被申请人的损失。四、保全担保的效力
保全担保一经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对因保全措施所导致的被申请人的财产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若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则担保人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保全担保的撤销或解除
撤销:在保全措施执行前,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撤回申请或撤销保全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保全措施,并责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也可以撤销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措施执行后,申请人取得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即解除保全措施,并退还担保;申请人未取得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后,担保人仍对被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六、保全担保的争议解决
若因保全措施的执行或保全担保的履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公正审理,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全担保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既保障了申请人的保全权利,又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提供保全担保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保全措施的公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