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财产权是指当事人为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损毁其财产,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权利。保全措施主要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对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法院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原裁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裁定是否查明了事实 原裁定是否正确适用法律复议决定一般有如下几种类型:
维持原裁定 撤销原裁定 变更原裁定复议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复议决定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诉讼保全财产权复议制度具有以下意义: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督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维护司法公正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财产权复议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复议申请 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正确阐述复议理由 积极配合复议法院工作典型案例:
李某因与王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诉讼保全王某名下一套房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查封王某名下一套房产。王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原裁定查明的事实有误,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决定撤销原裁定。
可以申请诉讼保全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存款、股权、债权等。
人民法院在决定诉讼保全财产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申请人的请求、被保全财产的性质和价值、是否会造成被申请人损害等。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撤销诉讼保全财产。撤销事由包括保全措施已无必要、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诉讼保全的条件等。
诉讼保全财产权复议的费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包括受理费、审理费和执行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