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诉讼保全对于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诉讼保全也可能因程序不当而损害被申请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当财产被诉讼保全时,被申请人需要及时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当财产被诉讼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被申请人对诉讼保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之诉。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可以是撤销诉讼保全、变更诉讼保全方式或范围、或者驳回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状后,应当在五日内做出裁定,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保全措施继续有效;裁定异议成立的,保全措施解除或变更。
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被诉讼保全后,出现证据不足、保全数额过大、保全措施不当等情形,被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或变更诉讼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解除保全的,保全措施立即解除;裁定变更保全的,保全措施相应变更。
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债务人提供保证的方式,替代诉讼保全。债务人提供保证后,保全措施解除。如果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不能履行,保全措施恢复效力。
被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以担保人担保的方式,替代诉讼保全。担保人提供担保后,保全措施解除。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不能履行,保全措施恢复效力。
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保全救济,需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诉讼保全;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决定不服或者认为诉讼保全措施不当; 被申请人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救济申请。被申请人提起诉讼保全救济,可以采用以下程序:
被申请人应当收集以下材料:
人民法院的诉讼保全裁定书或者通知书; 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其他能证明被申请人救济请求的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应当向做出诉讼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救济申请。救济申请应当载明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收到救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
案例一:
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乙返还借款100万元。法院在立案后对乙名下的房产实施了诉讼保全。乙认为法院的诉讼保全数额过大,且自己并无转移财产的行为,遂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保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甲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借给乙100万元,且乙确有转移财产的可能。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乙的申请,继续维持对乙名下房产的诉讼保全。
案例二:
原告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丁停止侵权。法院在立案后对丁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诉讼保全。丁认为法院的诉讼保全不当,因为自己的存款与原告的侵权行为无关。遂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保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丙提供的证据证明丁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且丁名下的银行存款与侵权行为有关。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丁的申请,继续维持对丁名下银行存款的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是一项涉及当事人重大财产利益的诉讼措施。被申请人一旦发现自己的财产被诉讼保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介绍了诉讼保全的救济方式、提起救济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案例分析,希望能对被申请人提供帮助。
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保全救济的及时性至关重要。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救济申请,逾期提出救济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因此,被申请人在得知自己的财产被诉讼保全后,应当立即咨询专业律师,及时采取 appropriate 的救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