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逃避执行,经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的一项强制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为:
对于保全动产、查封不动产的,保全期限最长为30天。 对于冻结存款、汇票、债券、股票等需通过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财产,保全期限最长为90天。保全期限自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
在特殊情况下,经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延长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延长后的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申请保全期限延长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
人民法院在受理保全期限延长的申请后,经过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届满后,如果人民法院尚未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或者申请人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人民法院解除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解除保全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应当在解除保全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定。
**案例1:**
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的银行存款。法院受理申请后,对李某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保全期限为30天。保全期满后,王某仍未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李某的申请,解除对李某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例2:**
申请人张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某的一套房产。法院受理申请后,对赵某的房产进行了查封,保全期限为60天。保全期满前,张某向法院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理由正当,遂延长保全期限30天。
诉前财产保全的保全期限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人民法院在处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证实现诉前财产保全的预定目的,同时避免过度保全对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