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另一方在判决生效前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或与标的物等值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财产转移、变卖或隐匿的危险; 有证据证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为被保全人所有或为被保全人依法享有支配权; 保全的财产价值与申请保全的金额相当。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及依据; 申请保全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和所在地; 证据材料的清单。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于财产保全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被保全人的复议权不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后,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账户中的资金;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其名下的财产。财产保全措施自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生效。被保全人对财产保全措施的异议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继续执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完毕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如申请有错误,应承担赔偿被保全人损失的责任; 申请保全的财产与诉讼无关的,应承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费用;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过高的,应承担相应差额的赔偿责任。总之,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另一方在判决生效前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以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争议的标的物或与标的物等值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