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诉讼活动中,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的权威和尊严,实现判决、裁决的全面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债权人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或者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在起诉前,当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担保财产或者其他妨碍执行的行为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的的财产。但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且担保金额因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或涉案财产价值确定,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诉讼中,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应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准许。诉讼中财产保全,也应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根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或涉案财产价值而定,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但当债权人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价值1万元以下的财产的,当事人无需提供担保。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诉前或者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取财产保全费,其标准为:
财产保全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1万元人民币; 财产保全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为1.5万元人民币; 财产保全标的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为2万元人民币; 财产保全标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为3万元人民币; 财产保全标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为4万元人民币; 财产保全标的额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的,为5万元人民币; 财产保全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的,为6万元人民币; 对不能确定标的额的,按照保全范围的市价估算,缴纳上述规定幅度的财产保全费。在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讼中财产保全中,申请人申请撤销保全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保全费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增加担保或者驳回申请。如果申请人未能增加担保或者申请被驳回,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并退还已经收取的财产保全费。在诉讼中财产保全中,如果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反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财产保全的证据不真实,则人民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并可以按照被保全财产价值的10%对被申请人做出罚款,该罚款收入国库。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后,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财产保全费,但因担保原因未退还的除外。
财产保全制度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公正裁判的执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时,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遵守保全措施,履行应尽义务,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