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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认定
发布时间:2024-07-02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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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认定

在经济活动中,为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然而,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害。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认定这一主题,从法律依据、损害赔偿范围、举证责任、赔偿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并提供相关案例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一、 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对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一条:申请人申请错误,包括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但被保全的财产不是债务人财产或者不属于诉讼标的,以及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两种情形。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财产保全错误,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

二、 损害赔偿范围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两部分:

实际损失:指因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而导致的直接财产减少,例如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减少,以及为保全财产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利润损失:指因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而导致被申请人或案外人无法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减少的收入,例如企业因生产资料被查封而停工停产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三、 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财产保全行为的违法性:即证明申请人申请错误或人民法院决定错误。

实际损失或利润损失的存在和数额: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而遭受的具体损失。

因果关系:证明遭受的损失与财产保全措施的实施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四、 赔偿程序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程序可分为以下两种:

诉讼程序:当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解除,且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时,受损害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申请人或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非诉讼程序:在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前,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如果达成协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

五、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公司因合同纠纷被法院冻结了银行账户,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最终破产。该公司以法院错误冻结其账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法院冻结账户的行为存在过错,且与该公司的破产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判决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个人因借款纠纷被法院查封了房产,导致其无法按原计划出售房产,错失了最佳时机。该个人以法院错误查封其房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个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因房产被查封而遭受了实际损失,但该损失并非法院查封行为的直接后果,而是市场变化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判决驳回该个人的诉讼请求。

六、 结语

财产保全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护被申请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法律的规定,妥善处理财产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