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是指法院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院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有: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的。 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 诉讼系因调解和解而终结的。 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法院解除财产保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被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被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情况、证据情况以及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等情形进行审查。 裁定解除或者维持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会依法作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送达裁定书。人民法院会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或者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被申请人对其财产重新享有处分权。 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对同一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如果申请人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时,当事人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注意保全的期限。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撤销保全措施。 注意保全的范围。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不会解除对被申请人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注意保全的效力。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当及时撤销保全措施,否则保全措施仍然有效。 注意异议权。如果申请人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财产保全的解除,作出了以下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和第310条至313条A1: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只有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撤回申请、法院认为保全措施不当等法定情形下,法院才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A2:不能。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不能再申请对同一财产实施保全措施。
A3:申请人对解除保全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