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复议驳回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复议裁后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复议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所在地;请求和理由;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所在地。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复议申请:
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无异议的; li当事人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的。上级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复议驳回的裁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2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复议驳回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财产保全复议驳回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当事人对复议驳回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再审。
财产保全复议驳回裁定生效后,对被申请人来说,可以继续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财产保全义务,不得违反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复议驳回裁定生效后,对申请人来说,意味着其申请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的请求被驳回。申请人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裁决,配合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