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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02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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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案例

一、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尤其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禁止特定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然而,并非所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都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不予财产保全的裁定案例。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法院不予财产保全的常见情形及法律依据,并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实务操作提出建议。

二、不予财产保全的常见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不予财产保全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不符合法定条件

1. 申请人不符合主体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主体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如果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或者不能证明其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法院将不予支持。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甲公司申请对乙公司名下房产进行财产保全。但经法院审查,该房产实际所有人为丙公司,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丙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共同债务或其他利害关系。因此,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

2. 不符合担保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原则上应当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以裁定不予保全。

案例:张三与李四存在借贷纠纷,张三申请对李四名下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但张三提供的担保物价值明显低于车辆价值,且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担保。因此,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

3. 申请的财产不属于可保全的范围:并非所有财产都属于可保全的范围。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不能重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王五与赵六存在股权转让纠纷,王五申请冻结赵六公司股权。但经法院调查,该部分股权已质押给银行。由于已设定其他权利担保,法院裁定不予财产保全。

(二)不符合必要性审查标准

即使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法院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不会造成申请人权益的重大损害,也可以裁定不予保全。例如:

1. 申请人请求的保全措施与案件争议标的额明显不成比例,可能损害被申请人合法利益。

2. 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没有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行为。

3. 不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以及判决的执行。

案例:A公司与B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请求法院冻结B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但法院认为,A公司主张的债权金额较小,冻结B公司全部银行账户将会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且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一直积极应诉,没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裁定仅冻结B公司部分银行账户,以满足A公司诉讼请求即可。

三、对申请财产保全的实务建议

为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的成功率,建议申请人在实践中注意以下几点:

1. 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证明自己符合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包括主体资格、财产线索、担保能力等。

2. 选择适当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财产保全的具体方案,避免因保全范围过大或方式不当而被法院驳回。

3. 在申请书中充分说明采取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例如可能遭受的损失、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风险等,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

4. 积极配合法院的审查工作,及时提供法院要求的补充材料,并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四、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但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查,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时,也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