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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能否财产保全
发布时间:2024-07-02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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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能否财产保全?

在建工程作为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财产保全问题也颇为复杂。本文将从在建工程的法律性质、可否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等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在建工程的法律性质

在建工程是指正在建造、尚未竣工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建工程属于不动产,但与已经竣工的房屋相比,在建工程因其尚未完成建造,具有以下特征:

未具备使用价值。在建工程不能供人们直接居住、生产或经营,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建设才能获得使用价值。 具有可变更性和不稳定性。在建工程的竣工时间、建设规模、施工工艺等方面可能随时发生变更,其价值也随之产生浮动。 受制于行政审批和监管。在建工程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和监管,才能进行建设,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较大。

二、在建工程能否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建工程是可以被财产保全的。在《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中明确规定,因民事活动产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

对于在建工程财产保全,法律并无特别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在建工程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可以参照不动产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

在建工程的财产保全范围包括其土地使用权和已完成的工程实体。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方式:

保全登记: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保全登记,对在建工程进行限制处分,禁止被申请人擅自转让、抵押或变卖该工程。 查封、扣押:对在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实物查封或扣押,由法院指定专门人员或机构保管,限制被申请人对工程的占有和使用权。 冻结银行账户:冻结与在建工程相关的银行账户,使被申请人无法使用或转账该工程的资金,防止其转移财产。

四、财产保全的申请和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请求的正当性。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将裁定对被申请人的在建工程进行保全。

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将依法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协助执行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应当按照裁定内容,配合法院执行保全措施,不得阻挠或抗拒。

五、财产保全解除

财产保全不是永久性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以下情况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债务人履行诉讼请求或者提供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财产保全没有必要的。 法律规定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其他情形。

请求解除财产保全的,可以由债权人、债务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将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六、结语

在建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在财产保全方面具有其独特的性质。法院在进行在建工程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考虑其流动的特性和行政监管的影响,选择适当的保全方式,以保障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纠纷的顺利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