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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除外情形
发布时间:2024-07-01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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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财产保全的除外情形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逃避债务的履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其财产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对于及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为了防止财产保全被滥用,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除外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将不予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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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不需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1. **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抚育关系**产生的纠纷;

2. **依法应当由专门机关进行处理**的案件。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案件涉及款项的,行政机关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一种情形,是指“单纯”由婚姻、继承等关系产生的纠纷。如果该类纠纷中,还涉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且该财产权益纠纷本身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则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例如,甲与乙因离婚财产分割产生纠纷,同时甲还主张乙侵犯其专利权并要求赔偿损失。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部分,人民法院不采取保全措施;但对于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部分,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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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情形

除了上述法定不予保全的情形外,申请人还需满足财产保全的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也将不予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必须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 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 **必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即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向被保全财产的所属人;

3. **须有具体的保全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需要明确说明需要保全的财产范围、种类、数量,以及申请保全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4.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如果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例如,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或没有提供被申请人的明确信息,或没有提供申请保全的合理事实和理由,或没有证据证明不采取保全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则人民法院可以不予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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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不予保全的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不予保全的情形,例如:

1. **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低于诉讼请求数额,不足以保障申请人的权利**;

2. **申请保全的财产已被其他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3.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例如提供保证人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足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实现,且申请人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提供担保不足以防止损害发生的;

4. **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意图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扰乱正常司法秩序的;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保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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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充分了解法律规定,审慎评估风险,依法合理行使权利。如果遇到财产保全方面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