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担保财产保全是指债权人在诉讼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处分权,防止债权因被执行人处分财产而受损,确保债务的履行。
连带担保财产保全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及执行程序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或者有此危险的; 债权金额为5万元以上,或者情况紧急的; 采取该措施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申请连带担保财产保全时,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请求保全的财产名称、范围、价值、保全原因及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证明债权人债权及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或危险的证据。 担保:原则上要求担保人提供房产抵押或大额银行存款质押等担保措施。担保金额一般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连带担保财产保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出申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并决定是否受理。 担保措施:申请人提供担保措施,经人民法院核准后生效。 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许保全。人民法院准许连带担保财产保全申请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冻结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 查封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动产,包括车辆、家具、电器等。 查封不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禁止转让: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出售或者抵押其财产。连带担保财产保全的措施可以随时解除,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
债务履行: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的。 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保全措施不当或者无效的。 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后,保全措施自然解除。连带担保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
财产保全效力: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不得对保全财产进行处分,否则无效。 担保责任: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措施不真实或者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或者被执行人因申请人的错误或者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费:连带担保财产保全产生的诉讼费由申请人承担。申请连带担保财产保全时,债权人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担保人资格:担保人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信誉,能够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足以覆盖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否则法院可能会拒绝申请。 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充分、真实,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或危险。 申请程序:申请连带担保财产保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综上所述,连带担保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逃避债务。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连带担保财产保全,以有效确保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