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名称)、(性别)、(出生日期/成立日期)、(民族/企业性质)、(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告:(姓名/名称)、(性别)、(出生日期/成立日期)、(民族/企业性质)、(住址/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案由:反担保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无效;
2. 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提供的反担保财产(具体描述财产)/解除原告对被告的(具体描述反担保方式);
3.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签订了《反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与(主债权人名称)签订的编号为(主合同编号)的《(主合同名称)》项下的(具体描述主债务内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为(具体描述反担保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需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说明主合同履行情况、反担保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反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以下提供几种常见情形示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补充):
情形一:主合同无效
经查,被告与(主债权人名称)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因(简要说明主合同无效的原因,例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该主合同已被人民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作出(___)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确认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无效,本案《反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亦应属无效。
情形二:反担保合同超过主债权范围
被告与(主债权人名称)签订的《(主合同名称)》中约定的主债权数额为人民币___元,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反担保数额为人民币___元,超过了主债权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在主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反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超过主债权范围的部分应属无效。
情形三:反担保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以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本案《反担保合同》应属无效。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已不具备法律效力,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法院名称)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签字/盖章)
____年__月__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无效。第五百一十条 【主合同无效的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一条 【保证范围】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应当在主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实践中,并非所有反担保无效的情形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无效。通常情况下,反担保无效需要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之一:
反担保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反担保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反担保合同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主合同无效导致反担保合同无效; 反担保合同内容超出主合同范围等。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建议在起诉前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全面、准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