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由法院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封存、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分或隐匿财产,保障申请人将来取得胜诉判决后的执行。
在一般情况下,申请财产保全的仅限于诉讼当事人,但《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这为利害关系人在诉讼前自我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利害关系人自我申请财产保全须符合以下条件:
存在需要保全的财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 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保全的财产与申请人要求的诉讼请求有关; 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乙公司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核实情况属实,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账户。
案例2:张某欠李某借款,李某得知张某欲处分其房产,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情况紧急,已提供担保,遂裁定查封张某的房产。
综上所述,在特殊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自我申请财产保全。但需注意满足条件、程序规范、提供担保,并及时起诉。法院将根据申请材料、当事人情况、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