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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撤销与撤回
发布时间:2024-07-01 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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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撤销与撤回

财产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能够有效地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的申请、实施和解除也会出现一些问题,例如错误保全、超额保全、恶意保全等,侵犯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撤销与撤回制度,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障司法公正。

一、财产保全的撤销

财产保全的撤销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查后,认为财产保全的条件已经消失或不具备,或者财产保全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形,依法取消先前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的行为。

(一)财产保全撤销的原因

1. 申请人申请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撤销保全。申请人主动申请撤销保全,可能是因为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也可能是因为申请人主动放弃保全。

2. 法律规定情形出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1)申请人提供担保,并经被申请人同意的;

(2)请求 保全错误的;

(3)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起诉的;

(4)保全的目的已经实现的;

(5)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裁定解除保全的。

3. 法院依职权主动撤销: 当法院发现财产保全存在错误或者不当,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也应当依法主动撤销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撤销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当事人认为符合财产保全撤销的法定条件,可以向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理由是否成立等。

3. 作出裁定: 法院经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作出撤销财产保全的裁定;反之,应当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法院的裁定应当送达当事人。

二、财产保全的撤回

财产保全的撤回是指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或作出保全裁定前,申请人主动请求法院不再进行财产保全或撤回保全申请的行为。

(一)财产保全撤回的原因

1. 申请人主动放弃保全: 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变化,例如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申请人主动放弃诉讼请求,可以主动撤回保全申请。

2. 申请材料存在瑕疵: 申请人在提交保全申请后,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瑕疵,为了避免被驳回申请,可以主动撤回申请,待补正后再行提交。

(二)财产保全撤回的程序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或作出保全裁定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申请。如果是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补交书面申请。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撤回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

3. 作出决定:如果法院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应当及时解除;如果尚未采取保全措施,则不再采取。

三、财产保全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财产保全的撤销和撤回是两种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 区别 | 财产保全的撤销 | 财产保全的撤回 | |---|---|---| | 申请主体 | 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 | 申请人 | | 申请时间 |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 |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 | | 申请条件 | 法律规定的撤销事由 | 无特别要求,只要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即可 | | 法律后果 | 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解除保全 | 法院收到申请后,停止保全或不再采取保全措施 |

四、结语

财产保全的撤销与撤回制度,是维护司法公正、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的重要保障。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财产保全撤销和撤回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