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隐匿财产,保证将来判决执行。财产保全的计算方法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法院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包括:
被告正在诉讼中、因诉讼标的物被查封、扣押或者因证据保全被冻结的财产; 被告因诉讼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财产; 与诉讼标的物价值相当或者超过诉讼标的物价值的财产; 被告名下的其他财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设置抵押或者其他担保的财产,法院不得保全,但根据实际需要保全的除外。
法院保全财产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诉讼标的物请求的金额。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撤销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法院可以保全超过诉讼标的物请求金额的财产:
被告存在转移、变卖或者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的情形; 被告的财产已经设置抵押或者其他担保; 其他特殊情形。具体保全财产的金额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综合考虑和决定。
法院保全财产的期限一般为自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6个月。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决定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在保全期限内,一方当事人不提出提起诉讼或者在保全期满后未能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保全的财产及其价值;保全的理由和事实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关系及其请求。
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裁定应当载明:查封或扣押的财产及其价值;保全的期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财产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书是执行依据,具有以下效力:
禁止被申请人处分保全标的物; 对保全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债权人不得强制执行; 保全标的物不属于被申请人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被申请人违反保全裁定处分保全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 保全期限届满; 保全的标的物灭失或者丧失价值; 法院发现保全措施不当的; 其他依法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解除保全的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提出。法院裁定解除保全后,保全措施立即失效。
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保全的必要性; 提供保全财产的详细清单; 明确保全财产的数额; 缴纳保全费。如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法院不予保障:
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申请保全; 保全措施与诉讼标的不相适应,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 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