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必要时对被保全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在判决作出之前转移、变卖、毁损等被保全财产的行为,旨在防止其逃避执行。财产保全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作出禁止转移、变更、毁损的处置,并在适当的地方张贴封条,并由有关人员看管的保全措施。查封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益。查封后,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移、变更或者处分,不得擅自解除封条或者破损看管标志。查封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对查封的财产进行登记或者公示。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保全的动产或者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置于自己或者指定机构的实际控制之下的保全措施。扣押的对象可以是动产、权利凭证、有价证券和其他可以移动的财产。扣押后,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移、变更或者处分,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银行存款、债券、股票等财产权益作出不得转移的保全措施。冻结的对象可以是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期货保证金、股权等财产权益。冻结后,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账、质押或者冻结,冻结期间的利息、收益归被保全的财产所有。
禁止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权益作出禁止转移、变更、处分的保全措施。禁止处分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其他物权或者债权债务等财产权益。禁止处分后,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禁止处分期间的收益归被保全的财产所有。
除了以上几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如对被保全的知识产权或者商业秘密进行保全,对被保全的计算机数据进行保全,对正在进行的交易进行保全,或者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指定专人管理等。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需要保全的合法财产权利; 有证据证明被保全的财产面临被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 申请财产保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裁定准予保全;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财产保全可以由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担保人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标的物已无转移、变卖、毁损危险的; 被保全的财产已被强制执行; 其他情形。财产保全的解除由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解除后,被保全的财产恢复正常状态。
申请财产保全的利害关系人滥用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违法裁定保全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需要保全的合法财产权利; 提供证据证明被保全的财产面临被转移、变卖、毁损的危险; 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既能保障财产安全,又能避免过度保全; 及时解除财产保全,避免给被保全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人民法院违法裁定保全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