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挥霍财产,从而保障申请人未来能够顺利执行判决或裁决,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被保全单位都有充足的财产可供执行。当遭遇“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的情况时,申请人该如何应对,才能最大程度降低损失?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指的是被保全单位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情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查控结果: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会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冻结或查封。如果查控结果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初步可以认定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
2. 被申请人申报: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的同时,也会要求被申请人申报财产情况。如果被申请人申报其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则可以作为认定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的依据之一。
3. 第三方提供线索:申请人或其他知情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进行调查。如果经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可以进一步确认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的情况。
导致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客观的经营不善,也可能是主观上的恶意逃避债务。常见原因包括:
1. 客观原因:
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 遭遇不可抗力,例如自然灾害、火灾等,导致财产损失殆尽。 市场环境变化,导致企业经营困难,最终无力偿还债务。2. 主观原因:
恶意转移财产,例如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通过虚假交易将财产转移出公司。 隐匿财产,例如将财产藏匿起来,或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以逃避债务。 挥霍财产,例如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故意挥霍、浪费财产,使其无法用于清偿债务。面对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的情况,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继续调查取证,查找被申请人隐匿、转移的财产:
自行调查: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专业机构,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申请法院调查: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配合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2. 申请撤销保全:
如果申请人经过多方努力,仍然无法找到被申请人的财产,可以考虑申请撤销保全,并将案件转向诉讼或仲裁程序,争取尽快获得生效的法律文书。
3. 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如果案件涉及多个责任主体,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申请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将他们追加为被执行人,以其财产承担责任。
4.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如果查实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申请人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例如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
为了降低“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的风险,申请人可以在诉讼或仲裁前做好以下防范措施:
1. 做好尽职调查:在进行交易前,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避免与资信状况较差、经营风险较高的企业或个人进行交易。
2. 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违约责任,同时可以考虑增加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条款,以降低风险。
3. 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一旦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迹象,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财产损失扩大。
“被保全单位没有财产”是申请人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棘手问题,需要冷静应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同时,也要做好事前防范,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