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诉讼保全是指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损害民事权利,依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先期保护措施的制度。保险单担保是诉讼保全的一种方式,即以保险单作为担保,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 当事人一方正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可能; 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 不能确定财产归属,当事人一方申请保全财产; 为防止当事人一方隐匿或者毁损其控制下的票证、账簿、电子数据等证据,保全该证据;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在起诉前或者诉讼过程中申请保全的,还应当提供担保,不包括下列情形: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面临人身伤害或者健康损害的;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能力履行判决的; 被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不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申请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的程序如下:
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法院审查诉讼保全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保全; 申请人向法院指定的中信保契约网投保保险单,并缴纳保险费; 人民法院收到保险单后,向被申请人送达冻结财产通知书,并执行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提起诉讼或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使用的保险单种类主要有以下三种:
诉讼保全保险:专为诉讼保全而设计的保险产品,以保证申请人按照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履行其义务为目的; 履约保证保险:保证当事人按照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约定履行义务,以防范合同履行风险; 财产冻结保险:专门用于物权冻结情况,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因财产冻结而受到不当限制和损害。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具有以下优点:
快速便捷: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办理程序简单,无需法院指定异地担保人,法院审核材料后即可裁定准予保全; 信用度高: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信用度高,法院认可度高; 保全范围广:保险单担保的财产范围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 解除担保及时:诉讼保全目的实现后,由法院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不影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今后的正常交易。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也存在一定的缺点:
成本较高:投保保险单需要缴纳一定的保险费,增加了申请人的诉讼成本; 担保额度有限:保险公司的担保额度是有限的,可能无法满足较大金额的诉讼保全需求; 时限限制:从申请到办理诉讼保全有一个时间限制,超过时限后可能无法获得诉讼保全。申请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选择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确保保险单的有效性;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单保障范围、免责条款和理赔程序; 按时缴纳保险费,以保证保险单的效力; 及时向法院提供保险单,以便法院及时办理保全手续; 诉讼结果结束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以免影响正常交易。案情:
张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张某主张李某于2019年12月向其借款5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李某拒绝归还。张某遂向法院起诉李某,并申请诉讼保全,以李某名下位于某市的房产为保全标的。
审理过程:
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与李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李某欠付张某借款到期,符合诉讼保全条件。但李某名下房产价值较高,若以一般方式查封,将对李某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为兼顾张某的债权保障和李某的权益,法院经与张某沟通同意后,裁定对李某名下房产采取保险单担保方式保全。张某向中信保契约网投保了一份诉讼保全保险,保险标的为李某名下房产,保单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法院收到保险单后,向李某送达冻结财产通知书,并禁止李某处分、转移名下房产。
本案中,法院采用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方式,既保障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李某的经营活动需要,体现了司法保护的公平性。
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是一种新型的诉讼保全方式,具有快速便捷、信用度高、保全范围广等优点。在司法实践中,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越来越广泛地被申请人和法院所接受。但保险单担保诉讼保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选择时需充分考虑其成本、额度和时限限制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