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二年到期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毁损、隐匿涉案财产,而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防止被申请人通过处分财产逃避执行判决。
财产保全的效力期限一般为两年。超过两年,需要申请人申请延期。延期申请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可以延期。
如果在财产保全效力期限届满后,没有任何一方申请延期,则保全自动解除。解除保全措施,法院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书面通知人民银行等有关单位。被申请人可以凭解除保全的法律文书要求恢复对其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处分权。
在财产保全效力期限届满后,债权人、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债权人、申请人提出解除申请的,应当提交解除申请书、解除保全的理由证明材料等。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通知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在一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已经失去必要的或者不当的,会裁定解除保全。解除保全措施后,人民法院会通知相关单位执行。被执行人可凭解除保全的法律文书要求执行单位恢复对其财产的处分权。
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后,债权人、申请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的,可以重新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保全。如果二次申请的保全属于对原申请范围的扩展,需要重新确定保全金额。
在特殊情况下,即使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仍可以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比如:
双方当事人因故未及时续保,且尚未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案件正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继续维持财产保全措施的其他情形。财产保全期限为两年,但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继续维持。超过两年需要重新申请延期。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会自动解除或可以申请解除。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可以二次申请保全。正确理解财产保全期限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