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法律规定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需要申请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担保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法院履行担保责任,为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支持的行为。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01条:人民法院对于诉讼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保险法》第77条:保险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请求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后,在赔偿或者给付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修正)第148条: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可以提交保单、保函等证明。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特征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具有以下特征:
保险性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是保险人提供的一种保险服务,属于保险法调整的范围。
担保性质: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以被保险人的申请财产保全为前提,具有担保的性质。
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赔偿或者给付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权。
独立性:财产保全保险担保与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是独立的,即使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仍然应当履行担保责任。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范围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等。
被保险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被法院责令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范围。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责任限额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责任限额一般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责任限额以内,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限额以外,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理赔程序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理赔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报案:被保险人发生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情形后,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案。
提交材料: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交保全申请书、保单、保全裁定书等材料。
核实情况: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对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评估。
出具保函:保险人在核实情况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出具保函,向法院提交。
履行担保责任:法院接受保函后,保险人即履行担保责任,为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代位追偿:保险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在赔偿或者给付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请求权。
财产保全保险担保的相关问题
在实践中,财产保全保险担保还涉及以下相关问题:
申请财产保全失败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申请财产保全失败,保险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全费用争议:如果被保险人与法院对于保全费用的合理性产生争议,保险人可能不予赔偿。
解除担保责任:如果法院撤销保全裁定或者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保险人可以解除担保责任。
总之,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时及时获得资金支持,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保障。在投保财产保全保险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了解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范围,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