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人债权人关系明确,债权人因害怕债务人转移财产导致自己无法获得胜诉判决的履行而向人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债务人财产时,人民法院就会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保全。财产被保全后,债务人的实际损失可能会继续扩大,给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分析财产被保全后债务人是否还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诉讼参与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禁止他人处分等措施。 若申请人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拒绝申请人的保全请求。 诉讼保全采取后,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二、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针对特定财产的保全: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处分特定财产,从而影响申请人权利实现,而采取的针对特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或禁止其他行为的保全措施。 针对全部财产的保全:法院为防止被申请人恶意转移、隐匿、处分全部财产,采取的冻结其实际履行能力的保全措施,又称财产冻结。诉讼保全中采取的财产冻结具有财产保全措施的一般属性,同时又具有禁止债务人处分的特殊属性,其冻结的财产范围通常包括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财产以及一般财产。三、财产被保全后是否还能动
财产被保全后是否还能动,要根据保全措施的不同具体情况来判断。财产保全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查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被查封后,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或处分;人民法院在查封时,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保管人或利害关系人将有关财产交给人民法院保管或封存,也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自行保管。
一般情况下,对动产的查封系指将被查封的财产交给人民法院保管或封存。对不动产的查封系指封存不动产并通知不动产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查封措施虽然禁止他人除申请人以外处分保全的财产,但债务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经法院同意后,可以自由处分财产。
2. 扣押
扣押系指人民法院将被扣押的财产以实物的方式交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扣押人保管,禁止被扣押人处分财产。扣押与查封一样,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后,被保全的财产往往处于一种完全不能使用的状态。被扣押人因实际需要而欲使用财产,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异议,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或变现扣押财产,裁定解除或变现扣押财产后,被扣押人才能处分财产。
3. 冻结
冻结是财产保全措施中最为常见的手段。冻结系指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财产特别是货币资金不予实际控制,而直接责令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或者划拨,禁止所有人不得处分财产。法院查封、扣押保全措施主要针对特定财产,债务人可申请法院解除保全,经法院同意后,可以自由处分财产;而财产冻结保全措施针对全部财产,债务人若有实际使用或处分财产的需要,应申请法院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
4. 禁止他人处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因情况紧急,为防止发生对自己有利的证据灭失的情况,可以经人民法院裁定,禁止有关人员处分、转移、隐匿涉案财物或证据。
本措施是诉讼保全措施中强度最小的一种,因为本措施不限制被禁止人使用涉案财物或证据,被禁止人可以继续对涉案财物或证据行使使用权,只是不能对涉案财物或证据进行处分、转移、隐匿等行为。
四、结语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为防止债务人在诉讼过程中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从而影响胜诉方权利的实现,财产保全措施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保全措施使用不当,导致债务人生产经营困难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政府履约合同(预付款)被查封、工程项目被查封、关系国计民生的土地被查封的情况,非法、不当查封屡禁不止。
法院应当以合理为原则,在查封、冻结、扣押前,准许债务提出担保,以此来替换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既可以保全债权人的胜诉利益,又可以避免损失的扩大化。对于绝对不能、不适宜担保的财产,法院可以先对资产进行详细的评估,确保在债权人胜诉后,其债权可以得到实际的实现,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保全措施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