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债权债务纠纷时有发生。为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我国法律规定了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采取。然而,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律也赋予了被申请人寻求救济的权利。本文将详细介绍被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以及如何操作。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或诉讼前,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财产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
查封:对被申请人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进行查封,禁止其转让、处分。 扣押:将被申请人的动产、特定物以及其他财产权予以扣留,由法院保管。 冻结: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冻结,禁止其提取、使用。 其他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例如限制高消费等。被申请人认为财产保全错误或对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寻求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意味着,即使被申请人提起复议,法院仍然可以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直至复议结果出来。
复议申请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复议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裁定的复议决定。需要注意的是,复议决定是终审决定,当事人不能再次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如果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或者认为财产保全给自己造成损失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保全裁定或者赔偿损失。
申请撤销保全裁定:被申请人需要证明保全裁定存在错误,例如申请人没有提供担保、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等。 申请赔偿损失:被申请人需要证明因财产保全遭受了实际损失,例如公司因账户被冻结而无法经营、货物因查封而变质等。需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并不影响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除非法院另有裁定。此外,被申请人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保全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自己遭受了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该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也就是说,被财产保全后,应当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向其他机构或部门申请。
例如,如果您是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您就应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或其他法院申请复议。
被财产保全后,选择复议还是诉讼,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如果您认为保全裁定本身存在错误,例如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保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等,建议您选择复议。因为复议程序相对简单快捷,且复议期间不停止保全裁定的执行,可以尽快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您认为财产保全给您造成了损失,建议您选择诉讼。因为诉讼程序可以更充分地举证、质证,并有机会获得赔偿。当然,您也可以选择先复议再诉讼。如果复议不成功,您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被申请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寻求救济。如果您对财产保全有任何疑问,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