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7条规定,申请再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 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人民法院再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再审的。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原判或者裁定的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书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写明申请再审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有明确的再审请求; 附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再审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再审,并在5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10日内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立案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再审保全。再审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再审诉讼过程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再审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申请人申请再审保全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保全的原因、保全的范围和保全的方式。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准许保全。人民法院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执行人,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再审保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或者由当事人申请解除。当事人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解除保全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准许解除。人民法院准许解除保全的,应当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后,被告李某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原告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法官发现被告李某名下有一处价值30万元的房产。执行法官遂查封了该房屋。
判决生效后,被告李某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立案后,被告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保全,要求法院将查封的房屋解除查封。被告李某称,该房屋是其与妻子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执行法官查封该房屋侵犯了其妻子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申请再审保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一是被告李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其与妻子共同财产。二是即使房屋属于其与妻子共同财产,但被告李某作为一方当事人,对该房屋仍有处分权。因此,执行法官查封房屋的行为并不会侵犯其妻子的合法权益。再审法院裁定驳回被告李某的再审保全申请。
评析:
本案中,再审法院驳回被告李某的再审保全申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被告李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房屋属于其与妻子共同财产; 即使房屋属于其与妻子共同财产,但被告李某对该房屋仍有处分权; 执行法官查封房屋的行为不会侵犯其妻子的合法权益。因此,再审保全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审保全是再审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执行人转移或者变卖财产,确保再审判决的有效执行。但是,再审保全的适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防止滥用保全措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再审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保全的条件和范围,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公正、高效地化解纠纷,维护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