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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保全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4-06-29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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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保全担保书

房屋买卖交易是一笔重大的经济活动,涉及金额较大,交易过程复杂,风险较高,为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特制定本保全担保书。

第一条 保全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卖方(或其授权代表)指定保全担保证人(或公司)并出具有效担保,保全该房屋买卖交易中卖方的责任。具体规则如下:

担保证人(或公司)对卖方的交易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金额为房屋交易总金额的(百分比),最低不少于(金额); 担保期自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直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止; 如果卖方违反交易合同或法律规定,导致买方遭受损失,担保证人(或公司)在卖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应代为履行其责任; 担保证人(或公司)在保证期间享有对卖方进行检查和监督的权利; 卖方应向担保证人(或公司)及时提供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并配合其开展必要的调查、检查和监督。

第二条 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为(具体担保方式,如保证金、抵押、质押等)。具体规则如下:

担保证金:金额为(金额),由担保证人(或公司)存入买方指定账户; 抵押:抵押物为(抵押物名称),所有人为(抵押物所有人); 质押:质押物为(质押物名称),出质人为(抵押物出质人)。

第三条 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自(担保开始日期)起至(担保结束日期)止,共(天数或月份)天(或月份)。

第四条 担保解除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担保自动解除: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交易合同约定的所有条款已全部履行; 卖方履行保全担保书约定的所有义务; 担保证人(或公司)收到买方出具的担保解除书。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如因本保全担保书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规定。

第七条 生效

本保全担保书一式(份),卖方、买方、担保证人(或公司)各执(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

买方:

担保证人(或公司):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