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仲裁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指在仲裁程序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或者处分财产,以保障仲裁裁决得到执行,由申请人向仲裁庭申请诉前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由仲裁庭依法作出裁决,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的行为。作为一项强制性的临时措施,仲裁财产保全担保是确保财产保全措施顺利执行的保障,其性质、种类、提供方式等均与民事诉讼中的担保制度有着密切联系。
仲裁财产保全担保的性质
仲裁财产保全担保是一种仲裁程序中的担保制度,其性质本质上属于诉讼担保。与民事诉讼担保类似,它是由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提供的一种担保,用于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担保,仲裁财产保全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仲裁性质:它是发生在仲裁程序中的一种担保。 独立性:仲裁财产保全担保与仲裁裁决的执行无关,即使仲裁裁决被裁定不予执行,担保人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针对性:仲裁财产保全担保仅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而不对仲裁程序的其他诉讼措施提供担保。仲裁财产保全担保的种类
仲裁财产保全担保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现金担保:指申请人向仲裁庭交纳一定金额的现金作为担保。这是最常见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 银行保函担保:指申请人向仲裁庭出具由银行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这是一种较为稳妥的担保方式。 保险公司担保:指申请人向仲裁庭出具由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作为担保。这是一种较为灵活的担保方式。 第三方担保:指申请人提供第三方作为担保人,担保人在申请人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时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担保方式。仲裁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申请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庭申请。仲裁庭审查对申请人的担保方式、担保数额、担保人资信等方面进行审查。仲裁庭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定要求,且能够有效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时,应当作出裁决,准许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仲裁财产保全担保的责任
一旦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财产保全而受到损失,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财产保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果财产保全是因申请人的恶意申请或实施不当造成的,担保人还可以向申请人追偿。
仲裁财产保全担保的解除
仲裁财产保全担保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仲裁庭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撤销财产保全裁决的; 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裁决或者调解书生效的; 仲裁程序终结,且未达成仲裁协议的。结语
仲裁财产保全担保是仲裁程序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为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在仲裁实践中,仲裁庭应当严格审查申请人的担保资格、担保数额、担保方式,以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公正、合理执行。同时,担保人应当充分了解自己的担保义务,谨慎提供担保,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