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财产保全是指在原有财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追加采取新的财产保全措施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追加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原财产保全措施不足以保障请求的实现。原财产保全措施可能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或不动产等。如果这些措施不足以确保所主张债权在判决后能够得到执行,则可追加财产保全。 有利于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被申请人可能试图通过转移、变卖或隐藏财产来逃避债务。追加财产保全可以防止被申请人采取上述行为,从而保障请求的实现。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转移、变卖、隐藏财产。例如,被申请人近期有大额资金转账、出售或抵押财产、转移户口等行为,均可作为证据。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追加财产保全的理由、事实和证据。
追加财产保全的程序与原财产保全的程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加财产保全申请。 审查材料。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证据等。 裁定。法院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追加财产保全的裁定。 送达裁定。法院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执行。法院根据裁定书执行追加财产保全措施,例如冻结银行存款、查封动产或不动产等。追加财产保全可以根据以下情形解除:
以错误为基础(如:原债权债务已经不存在)。 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或提供了足以保障请求实现的财产。 原财产保全措施已足以保障请求的实现。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追加财产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解除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解除的裁定。
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收集:收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行为。 及时申请: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行为时,应及时申请追加财产保全。 注意保全范围:追加财产保全的范围应适当,不得超出保障请求实现的需要。 注意财产保全产生的损害:财产保全可能会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应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保全。 注意追加财产保全的期限:追加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般与原财产保全的期限一致,但可以申请延期。追加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保障请求的实现。在申请追加财产保全时,应注意具备法定条件、收集充分证据并及时申请,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