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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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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产保全的规定

前言

财产保全是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以确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有效执行。我国法律对于法院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法院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一、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的财产 有证据证明有转移、隐匿、变卖可能,且行为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财产 可能被查封、冻结的财产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了两种财产保全方式:

查封:是指由执行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法院执行员到被执行人住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并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冻结:是指由执行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金、股票、基金份额等期权权益进行冻结,防止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的行为。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和审查

申请财产保全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法人申请的,还应当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保全的性质、理由、依据;被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保全的对象和数额等内容。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准予保全;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驳回申请。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应当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对于被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保管或者指定专人保管;对于被冻结的财产,可以通知有关单位依法协助执行。

在财产保全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违反该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五、财产保全的担保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提供担保或者不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的,可以在申请书中写明担保方式、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财产等内容。如果当事人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应当具有履行担保能力。被保全的财产如果被保全错误或者由于申请人的故意,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擅自处分财产,已经达到保全的目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且认为担保的效力足以担保判决或者裁定的执行 判决或者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 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申请人撤回申请

七、附则

对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财产保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制定了多项司法解释和规定,为财产保全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上述司法解释和规定包括:

关于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对涉网络购物、网络服务、网络金融纠纷案件财产保全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执行异议之诉和执行保全异议审查的若干意见

这些司法解释和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互配套,共同构成了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