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被告转移或者变卖财产,影响原告胜诉后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申请应当在起诉的同时提出。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即使没有开庭,原告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前或者一审、二审过程中,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诉讼行为的现实危险。 申请人是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申请有事实依据,不能仅凭猜测。没开庭申请财产保全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书。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原告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被告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 财产保全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的财产保全措施。 证据材料。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诉讼保全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是否准予保全。 财产保全执行。法院裁定准予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单位执行,并通知被保全人。没开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证据充分。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财产或者有其他妨害诉讼行为的现实危险。证据可以包括:被告的转账记录、不动产买卖合同、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及时申请。原告应当在得知被告有转移财产危险后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如果原告拖延申请,导致被告变卖财产,而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原告应当承担后果。 谨慎申请。财产保全是一种严厉的诉讼措施,可能会对被保全人的财产权利造成一定的影响。原告应当谨慎申请,避免滥用诉讼保全权。没开庭能不能申请财产保全,主要取决于是否存在法定条件。原告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谨慎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关,防止出现滥用诉讼保全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