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组织财产保全法是规范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全活动的法律法规,旨在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和街道集体经济组织等。
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章程。
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全应当以合法所有为前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的财产。
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全应当及时、有效,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
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财产保全活动中应当协商一致,相互配合,共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安全。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采取完善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方面:
建立健全财产清单、财产登记、财产核算、财产监督等管理制度,明确财产权属,规范财产管理,防止财产流失。
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物理防范措施,如安装防盗设施、制定安全巡查制度等,防止盗窃、抢劫等侵害财产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资金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防范财务风险,保证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安全。
制定严格的资产对外借用审批制度,明确借用条件、期限、责任等,防止资产流失或被破坏。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财产保全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盗窃、抢劫、诈骗、挪用、贪污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全争议可以先行调解,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包括指导、检查、协调、处理申诉等。
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指导和检查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全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和调处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保全争议,促进争议的妥善解决。
有关部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财产保全职责的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追究责任。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